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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9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决定通过,自2007年9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7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2007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活动及其保障。

  第三条 本市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第四条 本市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考核标准,分类组织实施。

  第五条 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并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单位开展国防教育和公民接受国防教育创造条件。

  驻京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和支持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七条 市和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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