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碎)石场管理的通知

  (4)外商投资的采(碎)石场的;
  2、除上述范围之外,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审查,并由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并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30日内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3、各区县(自治县、市)不得越权审批采(碎)石场,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或过去已越权发证的采(碎)石场,必须予以纠正,严肃查处后,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国土房管局重新办理报批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4、采(碎)石场的占用储量规模必须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禁止大矿小开抢占资源,各区县(自治县、市)不得采取“划整为零”的方式,将采(碎)石场占用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山的采矿权分割审批或违反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分割审批,否则,将严肃处理。
  三、采(碎)石场的报批程序
  1、在都市发达经济圈范围内对已关闭采(碎)石场进行整治型开发,业主向市国土房管局提交可行性报告,由市国土房管局组织相关部门审查认定后,并报经市政府同意,按法定程序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采矿权。
  2、在都市发达经济圈范围内现有保留采(碎)石场进行归并整合和技术改造的采(碎)石场占用储量规模或生产规模在中型以上,按法定程序向市国土房管局重新申请采矿权。
  3、在都市发达经济圈内规划的采(碎)石场生产基地的采(碎)石场,占用储量规模或生产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由业主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采矿权。
  4、不属上述范围采(碎)石场,除占用储量在中型以上由市国土房管局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以外,其余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依照法定程序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审批。
  四、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本通知发布之后停止采(碎)石场采矿权的无偿授予,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有偿出让采矿权,采(碎)石场占用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按照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采矿权。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采(碎)石场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规划和有关审批程序,依法查处无证采矿和非法采矿行为,确保采(碎)石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