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出租汽车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6〕86号 2006年10月13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出租汽车交易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出租汽车交易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市出租汽车交易行为,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精神和《
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出租汽车交易包括经营权交易和车辆产权交易。
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所属青岛市出租汽车交易管理所负责出租汽车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和交易过户手续的办理。
三、凡我市持有有偿使用出租汽车经营权及车辆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四、出租汽车交易必须在规定的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一)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的出租汽车交易在市区规定的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二)黄岛区及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出租汽车交易在各自规定的交易市场进行,并到市出租汽车交易管理所办理经营权过户手续。
五、购买有偿使用出租汽车经营权及车辆产权的个人,必须符合《青岛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允许车辆所在企业购买有偿使用出租汽车经营权及车辆产权。
六、企业持有的有偿使用出租汽车经营权原则上不允许交易。
七、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交易价格及补偿标准参考计算办法》,为保障进入和退出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指导和参考。
八、符合上述交易规定的,经交易管理所审核后,给予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