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证投资者合法权益
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到期后,车辆产权属车主的继续归车主个人所有。在特许经营期内,出租汽车车主自愿退出市场的,由所在客运出租企业收购车辆产权,并根据新一轮市场经营预期收益等因素给予合理补偿,具体数额由客运出租企业和车主参照《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交易价格及补偿标准参考计算办法》协商确定。所在客运出租企业不收购车辆产权的,允许其他客运出租企业收购,由行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车辆转为非营运的,由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客运出租企业应当参照预期收益给予合理补偿。
个人持有的在营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尚未到期的,允许到规定的出租汽车交易机构进行交易,购买者必须符合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允许车辆所在客运出租企业购买尚未到期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及车辆产权。企业持有的在营出租汽车经营权尚未到期的,原则上不允许交易。
客运出租企业代收代缴的收费项目,应当向从业人员出示原始凭证和明细表,严肃查处客运出租企业巧立名目的乱收费行为。行业管理部门适时组织实施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的出租汽车保险公开招标,规范客运出租企业代办保险行为。
五、免缴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新一轮8年特许经营期内免缴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六、加强领导,规范管理,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各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行业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客运出租企业质量信誉和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综合量化考核,促进客运出租企业加强管理,改进服务。鼓励客运出租企业依照《
公司法》的规定,加强市场主体地位,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运营管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品牌竞争,逐步实现具有青岛特色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模式。
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合理规划建设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置更多的停靠站点,减少道路禁行线路,建立全市出租汽车智能调度系统,完善出租汽车后勤服务保障体系。
交通、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加大对非法运营车辆的整治力度,坚决取缔无证运营的各类“黑车”,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