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发〔2006〕38号 2006年10月16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精神,促进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合理调整政府、企业、司机和乘客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在确保从业人员职业稳定、收入稳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平稳过渡,逐步建立责权明晰、管理规范、负担合理、服务优质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体制和机制,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保证从业人员职业稳定
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到期后,实施特许经营,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将出租汽车经营权特许给符合条件的现有客运出租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与客运出租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8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经营权禁止转让。
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到期后,由所在客运出租企业与车主签订为期8年的管理服务合同。非车主个人原因,客运出租企业不得拒签。与客运出租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客运出租企业要依据《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保证从业人员收入稳定
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到期后,不再实行公开拍卖。取消运输管理费、客运附加费、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尾气排放检测费、综合性能检测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计价器检测收费标准等。建立和启动《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油价格实行联动的机制》,降低经营成本,保证从业人员收入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