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水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四)总结阶段:2007年9月25日至12月31日。巩固提高,验收总结。
  四、组织领导
  成立以李庆贵市长为组长的水环境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个月召开一次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指挥,部门联合行动,共同扭转被动局面。
  五、工作职责与部门分工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次环保专项行动负总责。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涉水企业超标排污行为和涉水违法建设项目依法及时整改到位。
  发展改革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对本次环保专项行动清查出的不符合国家、我省产业政策和环保准入条件的涉水建设项目,要按照《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依法关停到位;对涉水建设项目采用国家和河南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责令限期拆除。
  公安部门:配合本次专项行动,做好取缔关闭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查处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监察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从快从严查处本次专项行动清理出的超标排污企业或违法建设项目,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环保部门: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发挥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政府本次专项行动的完成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超标排污企业和涉水违法建设项目,并实施最严厉的经济处罚,依法追缴排污费;对违法超标排污企业和涉水违法建设项目报市政府停产整顿;及时向市严厉打击涉水企业超标排污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发布信息;对严重环境违法案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工商部门:根据政府和环保部门的有关文件和通报,依法对取缔关闭的企业,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责令其限期变更或注销手续;责令无环保审批手续的违法超标排污企业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电力部门:根据政府和环保部门的有关文件和通报,依法对取缔关闭、停产整顿的企业,停止生产用电供应。
  民政部门:按照国家、省的政策规定,做好取缔关闭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当前,我市的水环境污染问题十分突出,共渠下马营和卫河皇甫省控河流出境断面连续三次超过了河南省政府规定的限值,受到了河南省环保局对我市涉水建设项目的“区域限批”,新乡市委市政府“引资项目”双带动战略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痛下决心,严厉打击涉水企业超标排污行为和涉水违法建设项目,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上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