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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水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三)所有涉水企业违法超标排污行为(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停运、偷排、暗排等)一经发现,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3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的同时按罚款额度的最高上限进行处罚;连续两次故意不正常使用或擅自停运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严重的,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3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县(市)、区政府予以关闭。
  (四)对所有涉水企业存在的违法超标排污行为,按照《河南省排污费稽查暂行规定》(豫环文〔2006〕11号)的有关要求,由市环境保护局对该企业的排污量重新进行核定,如果各县(市)、县环境保护局不按市环境保护局核定的数额足额征收的,除由市环境保护局直接征收外,并对该企业处应缴数额的3倍罚款。
  (五)涉水企业建设项目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包括未批先建、建非所批、环保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长期试运行不验收等)一律先停产整顿,再视其情节不同,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人大第66号文)规定的罚款额度的最高上限进行处罚。
  (六)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环保准入条件的涉水建设项目报请政府予以关闭;对于没有开展区域环评的工业园区和工业聚集区,环保部门一律不再批复入住企业。
  (七)加快重点监控企业自动化监控设施建设。国控、省控重点排污企业的在线监控设施必须按照省环保局要求于2007年8月31日前安装完毕,9月30日前与省、市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三、时间安排
  本次环保专项行动共分四个阶段。
  (一)准备发动阶段:2007年8月6日至8月10日。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
  (二)拉网检查阶段:2007年8月10日至8月20日。开展拉网检查,彻底排查出一批“问题”企业或项目。
  (三)整改阶段:2007年8月20日至9月25日。对排查出的一批“问题”企业或项目实施关闭、停产整顿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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