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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水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2日)宣布失效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水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7]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改善和提高河流水质,确保断面稳定达标,挽回或缩小不良影响,尽快解除“区域限批”,《新乡市水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日

新乡市水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07年7月4日国家环保总局对长江、黄河、淮河、海河四大流域部分水污染严重、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6市2县5个工业园区实行“流域限批”后,因我市共渠下马营、卫河皇甫两条省控河流出境断面水质连续三次超过河南省政府所规定的目标,河南省环保局决定从2007年8月1日起暂停审批我市所有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污染治理和循环经济项目除外)。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市委、市政府“引资项目”双带动战略的实施,而且也影响了我市的对外形象。为改善和提高河流水质,确保断面稳定达标,挽回或缩小不良影响,尽快解除“区域限批”,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市第九次党代会建设生态新乡、和谐新乡的精神,以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科学管理、强化监管和严格执法为手段,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确保我市省控河流出境断面目标的完成,彻底扭转“区域限批”的被动局面。
  二、工作内容和措施
  (一)认真排查辖区内所有涉水企业,重点检查直接或间接排入流域企业。
  (二)对所有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涉水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整顿或限产限排,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实行包厂包片责任制,责任到人,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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