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确定规划设计条件,依法进行地价评估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土地预审意见,对改造项目用地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条件,依法进行地价评估。
3拟定项目标的额和收缴方式
区市政府会同或组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评估地价和收(征)地补偿费用或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拟定项目标的额和收缴方式。项目标的额原则上为土地纯收益和收(征)地补偿费用或拆迁补偿安置成本之和。
项目招拍挂成交后,项目标的额全额收缴,收(征)地补偿或拆迁安置费用全额返还。项目改造范围内的收(征)地补偿或拆迁安置工作及相关费用的使用由区市政府确定,并与项目竞得人在《项目协议书》中约定。其中,市内四区土地纯收益由市财政按规定比例返还区政府。
4报批供地方案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项目拟订《供地方案》,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方案除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权属状况、规划条件、供地方式等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供地条件、出让附加条件。其中,出让附加条件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和房屋主管部门提出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和销售要求,以及正式供地手续需待项目用地范围内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及原房地产权属证件注销工作完成后再予办理等限制条件。
(三)公开竞争,选定项目建设主体
区市政府组织实施项目招拍挂。项目招拍挂成交后,与项目竞得人签订《项目成交确认书》和《项目协议书》,约定拆迁补偿安置、现有房地产权属证件注销及腾地、供地等有关内容。
项目招拍挂文件和《项目协议书》应就下述内容作重点强调和约定:
1项目供地条件。
2项目标的额的收缴方式和期限。
3收(征)地补偿或拆迁补偿安置的进度和时限要求。
4项目建设标准及开工、竣工时限。
5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重点强调和约定其他有关内容。
(四)完善手续,依法提供建设用地
项目竞得人持《项目成交确认书》向有关部门申办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拆迁许可、消防、环评等前期有关手续。项目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或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原房地产权属证件全部注销,达到法定供地条件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办理划拨用地手续,依法依次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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