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意见
(信政〔2007〕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通知的意见》(豫政〔2007〕34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认真完成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任务,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责任,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是重要的基础环境数据。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全面开展污染源普查,深入了解和掌握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我市位于淮河上游,属环境敏感区,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近年来,我市污染点源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生很多变化,通过调查摸清我市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明确任务,分步实施,扎实推进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一)普查对象。凡在我市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均属普查对象。
(二)普查内容。一是全部工业污染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02)》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是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