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关于长乐金峰开征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榕价服[2007]50号 2007年7月10日)
长乐市物价局:
你局长价[2007]17号《关于请求审批金峰生活垃圾处理标准的请示》悉。鉴于你市于2005年对市区垃圾处理费开征已举行听证,长乐市政府以长政[2006]1号制定的《长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有条件的乡镇对生活垃圾进行统一处理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经研究,同意长乐金峰镇开征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为金峰镇镇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镇常住人口与暂住人口、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私有企业、公司)、社会团体、营运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等,收费标准及减免政策等仍按我局榕价服[2005]67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