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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期限管理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总体开发期限要求,约定具体明确的开工、竣工日期,并详细约定违约责任。原则上受让方每延迟开工或竣工一日,应向土地出让方支付土地出让金总额1‰的违约金,土地出让方每延迟供地一日,向受让方支付土地出让金总额1‰的违约金。对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或者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确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等客观原因影响开发期限的,由相应部门出具证明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开发期限可以相应顺延。

  城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增强开发期限管理的可操作性。

  三、建立开发期限报告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公示制度

  为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加强政府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期限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解决影响开发期限的有关问题,建立开发期限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应于每季度的第一周,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开发项目的开发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遇有复杂情况,可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将确定的开发期限在网站进行公示。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开发期限纳入现场公示内容,在施工现场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超期限开发项目,向有关部门举报和反映情况。

  四、加强开发期限管理,实施责任追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开发期限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制止超期限开发和囤积、闲置土地的行为。对于按照法律法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应予处理的超期限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特殊情况下不予处理的项目必须报市政府研究决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期限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开发期限监管不力或对其违规违约行为追究制裁不及时、不严格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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