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期限管理的意见
(鹤政〔2007〕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业迅速发展,房地产开发规模逐步扩大,开发水平不断提高。但是,也有部分项目不能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动工开发,不仅造成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影响居民生活和工作,影响市容环境,而且也影响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平衡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期限管理,加快已出让土地的开发,切实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和城市建设有序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期限管理的认识
城市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具有启动快、关联度高、带动作用强等特点,不仅可以满足居民生活需求,改善城市形象,还能拉动投资增长,扩大社会就业,带动和促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开发在城市开发总量中占有重要份额,房地产业能否快速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城市的发展。
我市正处于城镇化加速推进和新区开发、旧城更新的关键时期。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大力实施城镇化战略,城市建设发展迅速,房地产开发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加快城市建设过程中,市政府审慎研究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科学制订土地出让计划,严格把握土地出让时序、节奏、批次和数量,合理确定土地开发期限,保障了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开发期限管理作为引导和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直接关系着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期限管理,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城市规划要求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工和竣工,避免土地闲置和浪费,不仅是房地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也直接关系到土地的科学集约利用、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平衡和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公平、公正。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期限管理的认识,扎扎实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开发期限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对开发项目的总体开发期限提出明确的时间要求。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总体开发期限要求,参考建设单位提供的开发进度计划,确定单项建设工程或分期开发的每一期建设工程的具体开发期限,并作为一项基本要求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附件中注明。开发期限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占地面积100亩以内(含100亩)的开发项目,一般应在两年内全部竣工;占地面积100亩--200亩(含200亩)的开发项目,一般应在三年内全部竣工;占地面积在200亩以上的开发项目,一般应在三年半内全部竣工。位于重要地段、开发规模较小或开发期间对城市管理和周围居民工作、生活等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压缩开发期限。对超期限开发项目,在责令其限期纠正的同时,城市规划部门可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违章认定,处以土建工程造价3%以上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