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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31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的通知

  (二)完善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各区市应按照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结合贯彻国办发〔2006〕29号文件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8号),认真落实《通知》各项要求,切实保证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积极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渠道,可采取入股分红、留地安置、加强就业培训和纳入城镇就业体系等安置方式,健全被征地农民保障体系。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确保土地收益合理使用
  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两条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要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
  (四)改进调节手段,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广泛宣传国家通过利益机制提高用地成本和用地门槛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强化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要严格执行重点领域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对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设项目用地以及城镇、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在供地时严格执行有关控制规定,严格按照控制指标核定供地规模,落实定额用地,严禁超标用地。同时,国土部门应根据《通知》精神,尽快确定新的用地定额;对各类闲置土地,要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置,促进土地有效利用。
  (五)完善土地出让制度,严格实施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
  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继续做好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同时,对各类工业用地一律实施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均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加强农地转用管理,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切实落实国务院下达的耕地保有量,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四、加强执法,严格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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