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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31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的通知

  (三)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审核备案时按国家政策严把市场准入“门槛”;监察部门负责会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对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查处,并负责制定和完善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办法;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有关规定,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建设、规划、农业、人民银行、统计、法制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调控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宏观调控,完善土地管理各项制度
  (一)改进计划管理,保障建设重点
  各区市、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依法修改规划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必须纳入年度计划,对擅自突破年度计划的,要加量扣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要结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供地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5〕24号)的要求,把编制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努力实现“五个衔接、五个落实”,即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招商引资计划相衔接;落实新增建设用地的面积、位置、用途、主要规划和建设条件等五项指标。通过科学编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重点保证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等用地需求,改变个别地方盲目招商,招商引资项目无地可落,有地难落,以至违法落地等现象,逐步实现由“为项目找地”向“按地招项目”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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