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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31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31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的通知
(青政发〔2006〕40号 2006年11月13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严格土地管理、切实加强土地调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通知》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进一步加深对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加强宏观调控重大战略部署的理解,坚定、自觉、主动地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通过土地“闸门”,把各方面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引导到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节约利用资源、更加关注民生和深化改革开放上来。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在继续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同时,努力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维护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全市上下严格土地管理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通知》精神和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坚持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各项土地政策和措施,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各区市、各部门要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对政府工作人员普遍进行贯彻国家土地调控措施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提高政策水平和认识水平,增强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措施和土地管理政策的自觉性。
  二、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
  (一)切实加强工作领导
  为加强对土地调控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青岛市土地调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土地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各区市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土地调控工作。
  (二)明确和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
  各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辖区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有关区市政府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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