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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


  (2)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水平、设备条件所限等原因,直接转往外院住院治疗时,中途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9号)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连续住院并转院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支付比例按医院级别分别计算”的规定执行。

  定点医疗机构或用人单位在向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时,须附经治医生填写的“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

  7、易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的,如何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答:需由参保人员本人选定的当地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开据转诊证明,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印章,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据。

  8、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时使用什么处方?

  答: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可使用急诊科(室)的急诊处方并盖有急诊章,也可以使用加盖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

  9、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超声诊断设备”限指什么?

  答: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超声诊断设备”限指彩色多普勒仪。

  10、《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住院费用项目中“日期、经办签章”如何填写?

  答:定点医疗机构按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或门诊特殊病结算日期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中“日期、经办签章”项的日期,并加盖住院收费处的收费章;参保人员患有三种特殊病在门诊治疗的费用,结算时须加盖门诊收费处的收费章。

  11、参保人员急诊抢救未留观当日收住院,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答:参保人员急诊抢救未留观当日收住院,其急诊发生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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