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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特殊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中途转院除外),按新住院对待,收起付线。

  4、如何做好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三种门诊特殊病的审批管理?

  答:参保人员患有三种特殊病需在门诊就医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开据诊断证明,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共同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按医疗保险规定及批准期限支付三种特殊病患者在特殊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的规定,对门诊三种特殊病严格掌握审批标准,特别是患有恶性肿瘤的参保人员,只有需要在门诊进行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的,才可以批准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5、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在门诊治疗结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如何申报结算?

  答:患有三种特殊病的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结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特殊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可随时或定期与参保人员结清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记帐医疗费用,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可于每月1-20日随时向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6、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及中途转院,其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答:“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上明确转诊类别分为“1.转诊,2.中途转院”。

  (1)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诊的,在转诊期限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转诊期间收入院的,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9号)第十八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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