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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1]25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明确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审核结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二),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二)

  1、如何执行京劳社医保发[2001]129号文中“取消对肾透析患者在进行‘大型医用设备进行检查、治疗的费用(含经批准列入报销范围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项目),个人要先负担费用8%,其余费用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规定,肾透析患者不再支付8%的自付比例”的规定?

  答:上述规定限指肾透析患者的血液透析费和腹膜透析费不再支付8%的自付比例,其他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项目仍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京医保发[2000]18号)中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个人要先负担费用的8%,其余费用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及精神病住院的医疗费用结算期如何计算?

  答:患三种特殊病门诊治疗和精神病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在九月三十日前(含九月三十日)未到医疗费用结算期的,按照《关于调整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及精神病住院治疗的有关政策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1]129号)的规定执行。

  3、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结算周期内又发生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患有三种特殊病在门诊治疗结算周期内,因病情需要,在门诊特殊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对参保人员不另收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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