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整治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长效机制
(十七)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检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十八)坚决整治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各类场所、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重大火灾危险源防控网络体系,对被列为重点监控的各类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实行24小时监控管理;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制定具体的解决措施,实行近限远迁;对市内四区老式木质居民楼存在的耐火等级低、火灾荷载大、电气线路老化等历史遗留隐患,要将其列入旧城改造的重点工程分批解决;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并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确保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发展。
(十九)建立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基金和火灾隐患整改基金。建立隐患举报奖励基金对举报隐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同时,鼓励社会单位和公众踊跃举报火灾隐患;逐步推行社会单位每年按照生产和经营利润总额建立一定比例的固定火灾隐患整改基金,由公安消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隐患整改基金标准,确保隐患整改资金到位。
(二十)进一步完善重大火灾隐患立案消案和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重大火灾隐患,应采取公告、广播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通报相关部门,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期限,确保整改彻底。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人民政府要进行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的,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做出决定。对自身确无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确保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