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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十三)加强消防车辆、装备建设。要从灭火抢险救援的实际需要出发,按照公安部《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配足配齐各种消防车辆和器材。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GA502-2004)要求,逐步配置办公、通信和信息处理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类、消防安全检测类、火灾现场勘查类、消防宣传教育类技术装备,2007年前要全部配置到位。凡灭火战斗车辆装备不足的,消防官兵个人防护装备不足的,灭火药剂储备不足的,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不足的,五市三区由当地人民政府专题研究解决,市内四区由市政府专题研究解决。
  (十四)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要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加快全市以处置毒气、化工原料泄漏、建筑倒塌、防恐等抢险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119”与“110”、“122”及医疗救护、市政、供电及各类专业救援队伍联动的灭火救援体系。针对处置恐怖事件、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灾害事故的需要,2010年前,达到国家的标准和实战要求。要认真做好高速公路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按照“一队多用、专兼结合”的原则,依托当地靠近高速公路的公安消防执勤中队组建高速公路灾害事故抢险救援队,切实提高处置高速公路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
  (十五)完善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规定。有关部门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要将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递增。对于消防装备欠账、危旧消防站营房改造、新建消防站和装备以及处置自然灾害事故设施和应急抢险救援装备的配备,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投资、谁受益”和事权划分原则,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涉及其它有关专项投入,各级、各部门要予以保证。要切实落实从优待警措施。
  (十六)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公安现役部队为主体、合同制和企业专职队为辅助、其他多种形式队伍为补充”的地方消防力量体系。要将合同制消防员的征召、工资、社会保障等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每年及时足额划拨到位,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力争2007年合同制消防员达到593人。2010年前,采取现役、合同制共建的方式,对现役消防警力缺编的消防站,全部采用合同制消防队员,确保全市现有和新增消防站警力达到国家消防站建设标准。要继续加强消防安保队伍建设,力争2008年达到2000人并保持相对稳定。要加强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16个省级中心镇及各乡镇和行政村要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因地制宜的建立政府自办、政企合办、企业联办的专(兼)职消防队,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对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或由就近企业联合建队,确保一方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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