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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四)实行政府职能部门消防管理分工负责制。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严格消防执法,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各级发改委、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应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市政公用、城管、城建、物业管理、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消防通道、消防信息畅通。教育、民政、农业、文化、卫生、质监、国资委、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机构或消防安全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行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部门、行业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组织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维护相关人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权益。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与工商、质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的整顿力度。
  (五)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经费投入。要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多产权、多家使用综合性建筑、“九小场所”等的消防安全治理,指导单位落实各项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不断完善火灾预防标准化体系,广泛开展火灾预防标准化建设,2008年前,全市60%以上的社会单位要实现标准化管理。2010年前,全市所有单位要全面实现火灾预防工作的标准化建设。
  (六)全面推进社区、农村消防建设工作。将社区、农村消防建设纳入文明社区(村镇)、和谐社区(村镇)、平安社区(村镇)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开展创建“无火灾街道(乡镇)、社区(村)”活动。进一步巩固、完善、规范和深化社区消防建设。已建小区应充分利用社区现有的宣传场地、文化活动场所增加消防宣传内容,做到资源共享。新建小区消防设施的配备、消防宣传阵地建设要与建筑工程项目同时竣工、同时验收。继续拓展社区消防建设资金,完善福彩消防社区建设,争取到2008年,为市区80%的居民楼院、居民建筑配备消防器材箱和灭火器。要大力推行农村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建立乡镇、村消防专(兼)职队伍和义务消防队伍,指导、督促农村重点解决好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设施和村民住宅耐火等级等问题,有效提升农村抵御火灾事故的能力。2008年前,全市所有社区和60%以上的村庄达到标准化建设的要求,2010年,100%的村庄全部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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