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鲁政办字[2006]47号文件加强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涉外作业点管理的通知
(青政办字〔2006〕79号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各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涉外作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06〕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涉外作业点前期规划审批。今后,凡在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建涉外作业点,项目审(报)批前,其业主单位应征求市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和口岸查验单位的意见,确保查验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防止主体工程项目建设与现场查验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相互脱节,造成资源浪费。项目审(报)批时须注明项目涉外用途。
二、合理把握涉外作业点查验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标准。新建涉外作业点的查验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在国家新的标准颁布之前,原则上应按照现有标准执行。各查验单位主管上级新近出台的规定标准,可根据新建涉外作业点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其他口岸的通行做法,在口岸主管部门的协调下,由作业点业主与查验单位协商,作出计划安排。
三、严格涉外作业点对外启用申报。新建涉外作业点业主应根据项目审批情况,于当年11月底前书面报口岸主管部门,口岸主管部门将新增涉外作业点列入下一年度口岸开放工作计划;新建涉外作业点业主根据主体工程和查验及其配套设施建设进展情况,提前6个月向口岸主管部门提出对外验收启用申请。申请涉外作业点对外验收启用的上报文件需附以下材料:
(一)涉外作业点现场查验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和安排情况;
(二)涉外作业点口岸位置图;
(三)涉外作业点项目审批文本、项目工程验收报告(液化石油等危险品工程需提供省级安全生产专项验收报告)。
对列入开放计划的作业点,具备开放条件的,口岸主管部门接到作业点业主提出对外验收启用的申请后,在40个工作日内,组织、协调口岸查验单位对涉外作业点现场查验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初验通过后,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涉外作业点对外启用申请。
四、实施涉外作业点查验配套设施建设投资多元化和集约化配置。凡新建涉外作业点业主(国有、民营、合资、独资等)对现场查验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应按照“谁建设、谁投资”的原则,纳入项目主体工程。对新建集群式涉外作业点,要因地制宜,实行查验配套设施集约化配置,以加强查验单位有效监管,减少环节,方便企业,节约港口资源。对现场以外实行查验配套设施集约化建设的资金,除国家规定的部分由地方政府负担外,其他的由市政府口岸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由各新建涉外作业点业主共同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