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安监局信息工作负责人和信息员工作变动后,应及时补充并报省局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各单位应增强信息工作意识,完善规章制度,掌握信息工作的基本方法和程序,把报送信息作为政务工作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履行责任。
第三章 信息员
第八条 信息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作风扎实正派;
(二)熟悉国家政策尤其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善于把握大局,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能及时发现、收集、反映各类重要信息;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九条 信息员的基本任务:
(一)主动了解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行业发展战略、本地区、本单位安监工作开展情况和重要事件;
(二)协调本单位的信息工作,负责全面、准确、及时、客观地收集、整理、报送信息;
(三)与省局办公室保持经常联系,承办有关信息约稿任务;
(四)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十条 信息员的基本权利:
(一)按有关规定调阅本单位与采编信息有关的资料、上级机关下达的内部文件,列席有关会议与活动,了解本单位各项政策及有关方面的工作动态;
(二)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本单位撰写信息稿件或者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三)对本单位的信息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信息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省局办公室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信息员开展业务培训。
第四章 采编
第十二条 上报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对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领导同志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