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耕地占用税、契税由地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资产(土地、房屋)的出让、转让,一律由土地和房屋承受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契税(土地出让金中不包括契税)。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地税征收机关的工作需要,提供土地权属变更的地籍、地价资料,以便地税征收机关掌握土地的占用情况,征收耕地占用税、契税。通过征用或者出让、转让、竞买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以变更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应及时把有关信息告知地税征收机关。
(四)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地税征收机关的工作需要,提供房产、房价资料,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地税征收机关,以便征收契税。
(五)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的有关法规、政策,坚持“先缴税、后办证”的原则,确实履行好协税义务。要积极协助地税征收机关在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将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纳入房地产权属登记流程,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必须要求承受土地或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出具耕地占用税、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对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
(六)地税征收机关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的房地产交易信息,建立、健全税源档案及房地产税收税源数据库,定期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信息。对从相关部门获取的房地产信息资料只能用于征税的目的,并负保密责任。在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以便加强土地、房屋权属的管理。
(七)财政部门对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征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应给予协税、护税工作的经费支持。
三、减免税管理
(一)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减免税政策规定执行。要规范减免税申报程序,严格实行申报管理制度。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同级的地税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地税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