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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驻同各有关单位:

  《大同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大同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促进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推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对象及范围

  (一)耕地占用税:凡在大同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占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列入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的耕地有: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土地、菜地、园地、鱼塘以及其他农用土地。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二)契税:凡在大同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使用权转移的土地和所有权转移的房屋。征收范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房屋买卖、赠与、交换。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赠与、房屋赠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

  二、征收管理

  地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土地与房地产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互通的工作机制,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的协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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