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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2006〕44号 2006年11月24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鲁发〔2005〕1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乡互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青发〔2006〕5号)精神,提高全市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意义
  人口问题是事关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新农村建设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随着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深入发展,我市农村群众的生育观念虽然已发生了较大转变,但因广大农村生产力还不发达、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加之受传统习俗的影响,人们的生育观念还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农村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现行的生育政策之间还有很大差距。同时,人口基数大的现状难以在短时间内改变,人口与发展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特别是随着农村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育龄群众更加重视生命、生活、生育的质量,我市现有的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已难以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需求,对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产生了一定的制约作用,直接影响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各区市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做好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自觉增强抓紧抓好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解决农村人口问题,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农村计划生育服务站(室)基础设施标准化、形象规范化建设,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加强农村计划生育服务站(室)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提出的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要求,加强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村(居)计划生育服务室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利用明年一年的时间,完成农村8个区市、124处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站和4000个村(居)计划生育服务室标准化建设。镇(街道)、村(居)计划生育服务站(室)设备配备所需资金纳入新农村建设总投入中,由市、区(市)财政分级承担,具体分担比例为:对胶州、即墨、胶南三市,青岛市级承担30%;对平度、莱西两市,青岛市级承担50%;崂山、黄岛、城阳三区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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