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工资支付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要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的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以及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诚信系统。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可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四)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资等有关部门指导、推动企业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等职工民主参与决定工资的办法,形成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
四、切实做好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
(一)全面落实清欠目标责任制。各区市政府要按照《青岛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目标责任书》所列拖欠项目,制定清欠计划,落实责任,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和月考核。对因拖欠问题引发集体上访事件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市政府将对清欠工作进行督查和通报,对因清欠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在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二)明确各自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凡因建设单位工程款拨付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可立即停止施工,防止拖欠工资事态扩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施工企业原因拖欠工人工资情况严重,造成恶性事件或不良影响的,予以全市通报,直至给予停接工程任务、降低资质的处理。
(三)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清欠工作。对财政预算拨款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本级建设、发改、财政部门分类督查解决。各区市政府要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对辖区内财政困难的机关事业单位投融资项目,国有企业、政府参与筹资建设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各类工业园区项目等拖欠问题,要给予必要的帮扶和财力支持,确保我市政府项目拖欠问题全部解决。对其他项目拖欠问题,发改、审计、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采取取消规划、冻结土地以及停止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工程手续等手段措施,确保不出现新的拖欠。
(四)规范建筑企业用工和发包行为。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施工企业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并将工资发放记录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将工程分包给无劳务分包资质的包工头。凡因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工资的,按照建筑市场考核办法对企业和责任人予以全市通报、扣分、降级直至吊销资质的处罚,属外地队伍的清出青岛建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