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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6〕9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通过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历史欠薪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部分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多种原因,不断产生新的拖欠。为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
  劳动报酬权益是职工的基本权益,工资收入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拖欠工资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市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有利于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九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全面落实责任制,切实解决好企业工资拖欠问题。
  二、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基本原则
  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要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解决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要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与深化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建立预防拖欠工资的机制相结合,与解决其他债务相结合,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三、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遏制新的工资拖欠
  (一)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督促企业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或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职工工资。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期支付职工工资的,要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期限、责任及解决措施。
  (二)严格执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重点监控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需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严格督促企业按时偿还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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