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3号文件精神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青政发〔2006〕4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促进我市保险业又好又快做大做强,推进我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保险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市保险业发展较快,但在体系建设、规模总量、层次水平、辐射功能、创新能力等方面,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今后一段时间青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加快推进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为主题,以深化改革,推动创新为动力,以扩大开放为重点,以金融保险生态环境建设为保障,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做大保险规模,提升保险深度和密度,力争到“十一五”末,基本建设成区域性保险机构聚集中心、保险人才交流培训中心、保险资金运用中心,形成立足山东半岛,辐射全省,保险机构聚集、市场辐射能力强、产业化程度较高的区域性保险中心框架。
二、进一步加强保险主体建设,加快市场培育和发展
进一步优化保险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服务环境,规范培育保险市场体系。制定和完善各项扶持政策,积极吸引各种社会资本在我市投资设立各类保险法人机构。吸引更多的国内保险机构和国际著名保险机构落户青岛;吸引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中心、研发中心、信息中心、后援中心和培训中心等集聚青岛。鼓励我市企业在本市投资设立保险公司。
加强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的规范建设,积极引导、扶持保险代理人队伍的稳定发展,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完善保险中介市场体系。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发展“三农”保险
适应农业产业化、专业化、国际化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发挥保险在农业灾害防御和防疫体系中的作用,将保险业纳入我市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重点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研究制定针对“三农”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适当补贴。各级政府每年要从地方财政中安排专项资金补贴农业保险。通过积极试点,大力推广以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业机械为主的政策性保险,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明确财政补贴的方式、品种和比例,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和保障范围,形成多层次的农业巨灾转移分担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等各方面积极性,有步骤地建立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政策性保险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