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供热服务质量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字〔2006〕8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城市供热服务质量考核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青岛市城市供热服务质量考核评估办法
为加强城市供热行业监管,提高城市供热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内容
对本市从事城市供热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每年供热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内容为:供用热合同管理、工程与配套建设、设施抢修维修、供热质量、服务与投诉处理等方面。
每年的四月五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二、考核机构和职能
成立由市市政公用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城市调查队等单位选派人员并聘请供热专家、社会监督员组成青岛市城市供热服务质量考核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为非常设工作机构,其人员根据需要随时集中开展工作。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供热办公室。
评估委员会负责制定城市供热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并组织实施市内四区供热服务质量考核评估工作,确认服务投诉事项的责任,对分项考核评分进行复核确认等。
评估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定期监督检查供热单位服务质量,也可在气温急剧变化情况下或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对供热企业进行不定期的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应定期在新闻媒体公告。
三、考核方法
考核实行百分制,由社会监督、部门监管、用户评议三个部分构成,分别占40%、40%、20%考核权重。
1.社会监督考核。社会监督考核由投诉处理考核和责任投诉事项考核两个分项组成。
投诉处理考核满分60分,由评估委员会组织汇总市长公开电话等群众投诉、来信来访以及媒体曝光件办理情况,综合计算用户投诉处理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