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专项拨款;
(二)直管公有住房售房款;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用于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和发放租金补贴。现住公房租金的减免部分暂由现住公房产权单位承担。
第七条 廉租住房房源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收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旧住房;
(二)兴建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三)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或空置经济适用住房中选供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四)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现公有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租金补贴或廉租住房:
(一)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一人以上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超过5年、其他家庭成员户口迁入其住处2年;
(三)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四)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不超过人均4平方米。
符合前款(一)至(三)项条件,现承租市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家庭,可向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租金减免,按照廉租住房的配租面积标准享受廉租住房租金。
第九条 申请租金补贴、租金减免和承租廉租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向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家庭的户口所在地公布其基本情况;公布之日起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准予登记;有人提出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按规定发放租金补贴、减免现住房租金或轮候配租廉租住房。
第十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申请家庭人均配租住房面积标准和租金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含原住房使用面积);租金补贴按照现住公房面积与租金补贴面积标准的不足部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补贴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