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7〕22号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鲁政办发〔2006〕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各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量负总责。
三、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农委、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区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各区市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的,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到占补平衡。确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无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到占补平衡,经依法批准易地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的,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组织核减其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
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7年起,到2011年为一规划期,市政府对各区市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区(市)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区(市)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区(市)级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