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奖惩办法。
各市(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结果,由省节能办公室报经省政府审定后,提交省委组织部,依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各市(区)和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各市(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超额完成节能考核目标的市(区),省政府予以50万元的奖励,对考核结果为完成的,予以通报表彰,同时加大对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市(区)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对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暂停核准和批准该市(区)除鼓励类外的新建高耗能项目。
四、对省级有关部门的评价考核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省级有关部门节能工作的责任是: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和200户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工作;省工交办负责全省工业企业的节能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建筑节能工作;省交通厅负责交通节能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商贸系统的节能工作;省旅游局负责旅游行业节能工作;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工作;省农业厅、省水利厅负责农村节能工作;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机关节能工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对上述部门的节能考核,依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各市(区)和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
五、对200户重点用能企业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评价考核指标分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节能措施指标(50分)。200户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总体计分方法见附表2。
节能量为否决性指标,以企业根据省上下达的“十一五”期间节能总量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次。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指标的完成计分。
(二)评价考核时间和程序。
200户重点用能企业的评价考核由省节能办公室负责实施。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由省工交办实施评价考核,其他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设区市政府实施考核,结果报省节能办公室。200户重点用能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工交办、省国资委和各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列入国家千家企业的我省22户重点用能企业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节能办公室组织以社会专家为主的评估调查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省节能办公室根据评估调查组的报告,于每年5月份完成对200户重点用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省政府审核后,向全社会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