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是推动全省节能工作、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有效方法,也是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具体行动。建立科学的节能评价考核管理机制,是衡量政府、企业节能管理责任是否落实的基本标准,是强化政策执行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具体抓手。制订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既细化了节能工作目标,又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对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节能工作的责任心和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促进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象
(一)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有关部门。
(二)省政府确定的200户重点用能企业。
三、对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对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称各市(区)〕的评价考核指标分为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和节能措施指标(50分)。具体节能目标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表1。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以省政府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二)评价考核时间和程序。
各市(区)在上年度本地区万元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经省级有关部门审定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公室)。省政府委托节能办公室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每年对各市(区)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根据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节能办公室完成对各市(区)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8月底前报经省政府审核后,向全省进行公告。
(三)评价考核等次。
以省统计局公布的各市(区)能耗指标作为定量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评价考核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市(区),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改进方案,省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