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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

  (十二)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评选先进、政府贫困生救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待遇。
  (十三)把民办高、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成人专业学校、民办技工学校)发展、实习基地建设和教师培训纳入全市职业教育发展、实训基地建设、教师培训计划。民办高、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成人专业学校、民办技工学校)实习基地经评估、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公办学校的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民办学校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鉴定,按同类公办职业(技术)学校的政策执行。
  (十四)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为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条件。有条件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要按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缴足养老保险费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十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并完善民办学校的人事管理制度,区市以上人事部门或教育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学校教职工的人事档案。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务聘任、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科研项目申报与经费支持、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招聘的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当地公安部门应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及时办理落户手续。
  四、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把民办学校发展的重点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上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并完善民办教育规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税务、审计、监察、金融、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民政、价格、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做好服务、管理、监督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学校管理格局。
  (二)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政策,积极参与管理,尽快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民办学校的评估和督导,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要及时发现、及早处置办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出现招生人数明显下降、办学资金严重短缺、社会投诉增多等办学风险隐患的学校,要加强重点监管,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预案,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属地管理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保持学校和社会稳定。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促进结构分布与优化,推动其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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