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审批手续,加强对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管。审批机关在审批设立民办学校时,要按照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立标准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审批的学校名称要规范,民政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批准办学的民办学校登记注册手续。批准设立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其土地使用权证、校舍产权证必须办理在学校名下并使用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对租赁校舍办学的非学历教育学校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其办学注册资金应按一定比例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和利息属学校所有,资金使用受审批机关监管。办学注册资金专户监管的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进行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举办者及校长的政策理论水平,增强依法办学的自觉性。引导各民办学校加强内部管理,遵循教育规律,突出办学特色,运用现代管理理念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七)鼓励和支持民办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民办普通高中教育要在现有基础上,优化办学条件,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义务教育要在地方政府举办的公办义务教育完全满足适龄学生就近入学需求的基础上,经过批准允许举办少量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具有突出办学特色的民办学校,以满足社会对教育资源的多样化需求,但是不得把公办义务教育资源改为民办,不允许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搞“校中校”和“一校两制”。从严控制中外合作办学(办园)和培训类民办学校。
(八)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遇有学校停办,其资产的处置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九)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适应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通过收费权抵押、信用贷款及其他可行的方式为民办学校贷款提供服务。
(十)要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纳税。
(十一)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的合理回报。民办学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必须在准确核算办学结余、账目公开透明、董事会(理事会)集体研究并报审批机关或委托管理部门核准后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积极鼓励出资人将合理回报所得继续投资民办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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