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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

  (七)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党团和工会组织,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要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党团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民办小学要建立少先队组织,配备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和规章制度,配备合格的保卫人员,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好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火灾、盗窃、食物中毒、踩踏、侵犯学生人身安全等事故的发生,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负责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公安部门要切实履行检查、监督、指导职责,在接到学校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后,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八)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对接受学历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报同级价格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对接受其他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报同级价格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民办学校应当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照规定予以公示。不得违反规定收费;不得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以及“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对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学校主要举办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统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规定的统一票据。对退学的学生,民办学校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学退费手续,对不及时退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依法落实民办教育管理职责和有关政策
  (一)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综合协调和统筹管理。
  (二)区市以上教育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
  (三)加强管理队伍建设,依法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区市以上教育、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在现有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内明确必要的责任领导和责任工作人员,负责抓好民办教育管理、协调、指导、监督和民办教育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教育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要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内部实行归口管理,切实做到齐抓共管。
  (四)区市以上政府可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奖励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专项资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教育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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