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学校理事会(董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理事长、理事(董事长、董事)名单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要将民办学校财务检查作为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通过年度检查,及时了解举办者资金投入及从事办学活动的情况,保证办学资金安全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并定期发布民办学校办学信息。
(四)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完善评价体系。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对民办教育实行专项督导,定期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督导评估,对办学资质、教学质量、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且存在问题比较严重的,撤销办学资格,责令其停止招生。
(五)民办学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社会中介机构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转移。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如实报告财务收支、资产变动情况。对弄虚作假,设立虚假财务、资产报告和“账外账”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举办者的法律责任。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和挪用办学经费。民办学校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时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和使用发票,并及时进行纳税申报,依法纳税。
(六)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招生计划,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严禁超计划抢揽生源。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控制规模,提高质量。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宣传工作,招生广告、简章和与招生有关的新闻报道必须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等必须与备案内容相一致,不得在备案后随意改动。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违反规定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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