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
(青政发〔2007〕12号 2007年7月20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引导、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市民办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一些民办学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有的非法集资、乱收费、拖欠教师工资,有的甚至未经批准挪用办学资金造成学校破产。有的民办学校未经批准擅自发布虚假招生信息和广告,有的擅自招生抢揽生源,给学校和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等等。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个别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也反映出有关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疏于管理、监管不到位,有关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些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
(一)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民办学历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学生思想教育,突出德育实效性。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生命教育,完善学生健康人格。各类非学历培训学校要严格按照审批项目进行培训,不得超范围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