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关于“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的部门,要按照本系统的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规定,各垂直管理部门和中央、省驻青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指南》、《目录》和数据库的编建工作。
教育、卫生、供水、供气、供热、公交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目录》、《指南》和数据库编建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四、明确信息公开方式,落实工作责任制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市政府办公厅要做好《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的编辑发行工作;市政府新闻办要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及时公开有关信息;市委市政府计算机中心要利用金宏网和青岛政务网服务平台,做好相应的技术保障工作;市广电局要利用数字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体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青岛日报报业集团要利用报刊等媒体宣传政务公开、刊载政府公开信息。以上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措施。市档案局、市文化局负责档案馆、图书馆落实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各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以上各项工作要于2007年12月底前完成,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督查室将适时对各单位贯彻落实
《条例》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1.青岛市政府公开信息编写规范
2.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参考样式)
3.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流程图(略)
4.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图(略)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青岛市政府公开信息编写规范
一、内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