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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优化规范工作流程
  (一)建立工作机构。《条例》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必须明确一个机构作为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各部门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要尽快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二)规范工作流程。各单位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要根据《条例》规定和主管机关的要求,列出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通过青岛政务网站、报刊等媒体公开。对于行政相对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负责处理。在提供信息的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对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启动本机关的保密审查机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对于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在公开过程中,无论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必须建立协调机制,与相关机关沟通,防止出现不同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不一致。对于必须经过上级批准才能公开的信息,经批准后方能公开。每年年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对上年度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发布年度报告。
  三、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建设统一资源数据库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管理的重大创新,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以下分别简称《指南》、《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要通过编制《指南》和《目录》,建成全市规范统一,集中管理,内部充分共享,对外“一站式”服务的政府公开信息资源数据库。各区市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确定专门主管部门,落实具体工作人员,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
  2007年8月底前,各单位要完成对本单位需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梳理工作;市委市政府计算机中心要完成全市统一的政府公开信息管理、发布和查询系统的开发工作,并组织对各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2007年10月底前,各单位要完成《指南》、《目录》编制和信息资源编审入库、汇编发布工作。对不宜公开的信息,由各单位单独编制目录,逐条说明不宜公开的理由,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对不宜确定能否公开的信息应报市保密部门审查。
  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各单位编制的《指南》、《目录》基础上,编制全市政务公开目录和指南。同时,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有关部门、单位联系办事,编印《青岛办事指南》。各区市要相应做好本级政府及其部门、镇(街道)公开信息的汇编发布工作,并实现与市级信息资源的共享及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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