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7〕2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7年4月5日正式公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
《条例》的顺利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加强宣传培训,营造
《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
《条例》作为政务公开的基本法规,对于我国政务公开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突出宣传
《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
《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要通过各种渠道使群众了解
《条例》的各项制度,引导群众学习
《条例》,熟悉
《条例》,使用
《条例》,营造
《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
《条例》涉及面广,要求标准高,专业性强。为高质量完成任务,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各级各部门和有义务公开信息的其他主体,要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制定
《条例》学习培训计划,重点开展信息公开基本规范的培训,把信息公开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