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协调和管理,保持市场稳定。
第四条 国际集装箱中转站(堆场)和运输价格显著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市政府将提请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第五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集装箱运输车辆进港作业的相关规定。港口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配发《进港证》,并及时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从事国际集装箱中转站(堆场)经营业务的企业,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四十条的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从事国际海运集装箱中转站(堆场)经营业务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企业,还应同时申领《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从事国际海运集装箱中转站(堆场)经营业务的内资企业,还应同时申领《浙江省国际海运辅助备案证书》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本通告颁布之日前已取得《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或《浙江省国际海运辅助备案证书》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国际集装箱中转站(堆场)企业,于2007年10月底前向企业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逾期未申领者,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查处,并移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应按照交通部《
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及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采用规范的书面合同或者运单形式。
第九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省交通厅《外省(市)货运车辆在浙江省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非本省注册的国际集装箱运输车辆在本地从事国际集装箱运输活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