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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际集装箱中转站(堆场)及运输管理的通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际集装箱中转站(堆场)及运输管理的通告
(甬政告〔2007〕11号)


  为规范我市国际集装箱中转站(堆场)及道路运输的经营行为,维护国际集装箱中转站(堆场)经营秩序,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确保行业稳定、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关于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市政府决定依法加强国际集装箱中转站(堆场)及运输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际集装箱中转站(堆场)及运输的行业管理。市和县(市)、区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港航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国际集装箱中转站(堆场)及运输的管理工作。工商、发改、外经贸、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国际集装箱中转站(堆场)及运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国际集装箱中转站(堆场)及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的指导。国际集装箱中转站(堆场)及道路运输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规范和信用管理制度,依法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从事国际集装箱中转站(堆场)及道路运输的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规范经营合同和经营行为,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经营国际集装箱中转站(堆场)及道路运输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二)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的行为;
  (三)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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