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级法制机构在事前合法性论证中,要着重依据以下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与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一致;(2)是否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WTO原则;(3)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程序的规定;(4)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决策的问题。
4.各级法制机构合法性论证后,要形成书面论证意见,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依据,报本级政府、部门领导并备案存档。
5.各级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法制机构的审查论证意见,对法制机构认定为违法的事项,不能列入政府及部门决策的会议议题。对于法制机构依法提出的修改意见,各级政府部门领导要充分吸纳,并教育、引导决策议题提出单位服从法制机构的论证意见。
(二)建立健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同级行政领导班子工作会议制度
1.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同级法制机构干部列席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制度,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认真听取和吸纳法制机构干部的意见。
2.各级政府及部门法制机构干部列席同级行政领导班子会议,主要是参加和研究经济工作、行政管理和社会事务方面的议题,不参与研究行政机关内部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议题。
(三)建立集体决策后有关决议案文本法制审核制度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形成重要决定后,需印发会议纪要或文件的,应先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把关后,再按程序审核审批。
三、具体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领导要认真学习《规定》,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重要性的认识,严格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此文件的规定,把合法性论证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行政正职要亲自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确保从现在起每件重大事项决策都要经过合法性论证,最大限度提高决策科学性、降低决策失误率。
2.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论证的部门。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积极支持其开展相关工作,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配备较高素质人员,加强法制干部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制干部参与合法性论证的综合能力和水平。
3.加强监督检查。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厅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指导和检查督促工作。
4.实行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严格执行规定,对于不按此文件落实,决策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并造成政治、经济、社会负面影响的,要追究行政正职和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