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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制度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制度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7〕76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和《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工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本政发〔2006〕13号,以下简称《规定》),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利用3年时间,在全市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中,普遍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论证的范围
  1.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处置重大或重要国有资产。
  3.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及特殊土地出让审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
  5.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重大行政措施、政策及重大活动。
  6.行政区划及职能的设立、撤并和调整、重要地名的命名。
  7.以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名义签订行政、经济合同。
  8.下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提起需要上级政府或本级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9.县(区)政府需要提交县(区)委和县(区)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决定以及需要向上级政府报告的重大事项。
  10.县(区)政府及市直部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等重大事项。
  11.其它需要由县(区)政府、部门决策的重要事项。上述事项,都须在经过同级政府和部门的法制机构论证后,再向上级呈报或提交政府常务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审议。
  二、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程序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合法性论证工作贯穿于决策的全过程,包括重大决策事项的启动、论证、决策及决策结论意见。
  (一)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前合法性论证制度
  1.凡属上述规定的重大事项(紧急、特殊情况除外),各级政府和部门应于集体决策前20天,由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批转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论证。
  2.对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交办的论证事项,各级法制机构应要求提出议题的单位,提供下列资料:(1)关于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2)与重大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3)重大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4)进行合法性论证需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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