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7〕78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医疗待遇,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07〕2号)精神,结合《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本政发〔2000〕17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待遇。因战、因公负伤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按《
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残疾军人本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季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7%比例缴纳;残疾军人以本人上季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比例缴纳。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经同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含退休)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9%比例缴纳,单位无力参保的由同级财政安排缴费资金;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县(区)财政安排缴费资金,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残疾军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县(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三、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账结合。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管理与使用的具体方式,执行统筹地区的相关规定。
四、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的,同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经共同审核确认后帮助解决;无工作单位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县(区)财政帮助解决。残疾军人逝世后,个人账户内结余的本金和利息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五、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残疾军人的补充保障。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实行专款专用。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残疾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县(区)民政部门单独列账管理,主要用于补助残疾军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