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普查计划和工作重点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本次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我省的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9月以前,为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试点工作阶段。各地要根据本地历史文化遗产和地理形势特点,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组织培训工作。
第二阶段: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为普查实施阶段。主要任务是落实实施方案,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所获取的信息数据资料要做到真实、完整、科学、规范。各地要集中精力,抓好普查数据质量这一中心环节,提高普查信息精确度和工作效率。
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资料汇总整理阶段。主要任务是汇总普查数据、建设普查数据库、公布普查成果、进行工作总结。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负责编制全省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制定具体的技术标准,做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设立第三次文物普查专家指导委员会,承担业务咨询、普查质量监督评估等项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市级普查机构也要设置相应的专家咨询指导机构。普查以县域为单位,普查组应配备不少于10名专业强、素质高的专业人员,以确保文物普查取得实效。
五、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省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