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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四级管理和两级执法”物业管理体制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四级管理和两级执法”物业管理体制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7〕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尽快解决物业管理工作断层问题,市政府决定建立市房产局、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四级管理和市房产管理监察大队、城区综合执法部门两级执法的物业管理体制(以下简称“四级管理和两级执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推行“四级管理和两级执法”物业管理体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政府要在本区城建局设立物业管理办公室,作为物业管理工作机构。区城建局与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建局一名副局长兼任,具体负责本行政区物业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指定一名副主任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各社区居委会要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本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各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在业务上接受市房产局指导,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住宅区与物业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筹建业主委员会,参与住宅区物业项目验收,指导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公司,监督物业企业管理和服务行为,推行物业管理住宅区的绿化、保洁、违章乱建拆除、设施维护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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